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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河南女法官王佳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党志军死刑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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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始只是默默送朵花 -- 有补充

不想再多说了。

但是看到有ID还要把脸凑上来,那我就宝推之后再发表点意见吧。

我记录的新华视点的报道应该是盖棺定论了,对社会上所有的疑问和质疑都有回应,也算是面面俱到。不过我读了之后,还是发现一些有意思的地方。

1. 关于党某的住院和治疗:

郾城区中医院骨科医生介绍,4月4日,党志军被送至其所在科室,称其脚踝和手腕处有疼痛感。病历显示:党志军左手腕、左脚踝关节轻微肿胀。经过半个月治疗,医院评估认为党志军已符合出院条件,但党志军称他的手腕和脚踝关节还是疼,要求继续住院。5月3日,党志军办理出院手续。

党某的伤势不重,但也不是破点皮涂上碘伏就能好的“轻微伤”,是经过半个月的治疗的。党某一直声称他的手腕和脚踝关节还是疼,一直到出院还是疼(出院医嘱开了口服和外用的止疼药)。这个疼痛有可能是党某在撒谎。但是既然官方一直到党某被执行死刑时都没有明确否认党某的这个声称(比方说党某开了口服止疼药但是没有吃之类的),这件事情只能自由心证了。

2. 关于保险公司1万2的调解报价:

“12000元的赔偿只是诉前最初估算,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数额没有法律效力。”天安保险公司负责人称,“在民事诉讼中,因党志军向法院提交的多份证据存在伪造嫌疑,保险公司不认可党志军主张的皮衣、裤子和电动自行车损失,仅能赔偿党志军主张的全部医疗费、交通事故救援费及住院7至15天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1万2肯定是实锤了。报道里面的用语很有意思。比方说这个“诉前”,是不是让人感觉交通事故的索赔都是奔着打官司去的。还有这个“法律效力”,一个保险公司的调解报价,何德何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为什么在报道里这样说呢,不就是想说党某自己是法盲,或者被人误导,错误地认为这个调解报价具有“法律效力”,然后想撇清这个1万2跟党某的作案动机之间的关系呗。不过这个报道里的“住院7至15天”我没看明白,怎么住院天数还能有零有整的?合着保险公司和王法官连党某的挂床情况(7天、15天和29天三种说法)都没调查清楚,就开庭和判决了呀。

另外我还有个疑问,保险公司的1万2报价,包含了党某“住院29天“的误工费了吗?

3. 关于党某的个性和性格问题:

“党志军性格比较孤僻,平时一个人独来独往。”党志军的一名同乡说,“他今年50岁,一直没成家。收到判决书后,因为皮衣和修车费没有获得判赔,他十分气愤。”

党某性格肯定是偏激的,正常人不会为这点钱去换命。

但是报道里说的还是很谨慎的,只用了一个“性格比较孤僻”的形容词,毕竟是盖棺定论的文章,用词谨慎也是正常的。至于“无赖”的说法,官方还是要脸的,没有实据是不会写的。

倒是这一段的“因为”两个字用的比较有意思,还是想把党某的杀人动机跟1万2撇开关系。皮衣和修车费的赔偿保险公司是从一开始就明确拒绝的。冤有头债有主,党某没拿到皮衣和修车费的赔偿,应该先去找保险公司的麻烦呀。哦,党某这个人不仅是个偏激的恶魔,而且智力可能也有问题,闭环了。

通宝推:林子东,大胖子,
作者 对本帖的 补充(1)
挂床情况写错了 -- 补充帖

应该是”14天、22天和29天三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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